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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名犯罪女犯曾三次怀孕,“从未在监狱里待过一天”。

发布者:bet356亚洲版本体育
来源:未知 日期:2025-10-23 10:41 浏览()
江苏镇江女子孙某犯罪受罚后,因涉嫌“怀孕生子”免入狱。该事件近日经媒体报道后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中国新闻周刊 相关资源 孙某此前已于2023年2月因流产、误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。但自2021年立案以来,由于孙女士多次怀孕,其谨慎和执行并未得到落实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,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拘役的女罪犯怀孕、哺乳自己婴儿的,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。 mThis 的提供是一项有争议的培训。不少网友担心,这个系统可能存在“漏洞”,可能被人利用,让“以孕为证”的怀孕有检察官撰文称,正在进行的分娩在某些案件中成为了“免刑金牌”;对此,《中国新闻周刊》的法学学者表示,“怀孕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偶然性,目前很难通过制定具体规定来完全避免此类情况。”孙某因多项犯罪行为受到争议处罚。图/图源由采访者根据“夹点”案件提供 案件资料显示,孙某出生于1987年,原江苏某公司财务经理。 2021年9月3日,最严重的他因涉嫌失业罪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。同年9月27日,该局对其取保候审。同年10月1日,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。 镇江市公安局.根据共同辩护家属朱某某称,孙某某之所以取保候审,是因为她怀孕了。朱某某系上述公司的实际经营者。 2023年2月,孙某因首次犯流产、误工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40万元;朱某因犯流产罪、受贿单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480万元。测试显示,两人均表示对方对开具虚假发票负有责任。 2024年5月,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首次宣判原判。朱某入狱后,其家人发现孙某并未入狱,便开始询问并向婚介部门反映情况。北京中文(西安)律师谭敏涛向《中国新闻周刊》表示,根据相关报道,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被判处刑罚的罪犯、怀孕、哺乳期妇女可以暂缓执行刑罚;如果是这种情况,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在监狱外服刑。管理出院的时间通常计入刑期。据上游新闻报道,孙在立案前已有一个儿子。案件发生在2021年9月时,太阳因怀孕而被保释候审。孙某出生三个月,哺乳期于2022年12月5日结束。由于当时案件仍在审理中,司法机关并未改变对孙某的强制措施。 2023年1月,司法机关发现孙某再次怀孕。 2023年2月24日宣判一例。 孙2023年10月5日重生,一直哺乳到2024年10月4日,报告提到距离哺乳期还有几天。GGO随后,2024年9月27日,孙以怀孕为由,第三次申请入狱执行。这时,第二次铭文审判发生了。 2025年5月27日,孙某入档后生下第三个孩子。出生证明上父亲的名字是空白的,他随了母亲的姓氏。朱夫人助理苟先生告诉《中国新闻周刊》,孙的言论将于2026年8月3日结束,不会减刑。按哺乳期剩余一年计算,孙某在2026年5月之前并未入狱。朱家人因此认为孙某涉嫌“恶意怀孕”。针对上述问题,《中国新闻周刊》多次致电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、新闻办,但均未得到回复。收到。据苟先生介绍,家事法庭对孙某决定出狱服刑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释,强调该决定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。 “免狱金牌”?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告诉《中国新闻周刊》,实践中,只要案件涉及女罪犯怀孕、哺乳的情况,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几乎都会获得批准。 《“怀孕为主”司法规制的困境与对策》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姚锡翠、赵云璞、陈继娟分别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、怀孕、哺乳期的人提到。在140个调查样本中,连续怀孕的比例高达32.9%,其中连续两次和三次怀孕的比例分别为52.2%和30.4%。只有 22.2% 的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有罪实际上可以及时入狱以执行剩余的刑期。润州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/受访者提供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文涛、崔伟发表的《女服刑人员怀孕逃避刑罚的法律问题研究》获悉,继续生育成为这一范围的“免责金奖”。谭敏涛介绍,目前,我国法律层面对于“恶意怀孕”或“怀孕怀孕”尚无明确、统一的含义和认定标准。从resUlta的角度来看,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服刑人员在出狱期间逃避怀孕执行刑期。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,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行政管理。具体IC执行机构是地方司法机关。当地司法所所长林海(化名)告诉《中国新闻周刊》,根据社区矫正法,社区矫正是刑事实施方式之一,主要适用于监视居住、刑事拘留或者修复三年以下的刑事轻罪犯罪分子。 “服刑人员必须遵守区域活动限制,通常以区县为单位,不得擅自离开规定区域。在允许的活动范围内,他们享有一定的行动自由,但需要严格履行监管义务:一方面要定期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公益活动,另一方面要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他们的思想动态和阳光状况他们的句子。 ”林海说。林海表示,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矫正话题开会,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。不过,他强调,社区矫正机构是执行机构,是他们的主要伪装。犯罪时,要关注自己的思想、工作和生活状况,评估是否有危险或再犯罪的迹象。“别人的婚姻生活我们无法控制。” 来看,回避“避孕”重在“上游”。主要是法院和监狱在作出狱外实施决策时需要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,严格控制流程,从资源上防止系统的不当使用。对于这个问题,前述《女囚犯怀孕逃避刑罚的法律问题研究》提到,现行法律“可以”适用暂缓执行刑罚怀孕和哺乳期妇女可以在监狱外服刑,但并不是“应该”适用于监狱外执行刑罚。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》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,看守所不关押“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”。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,一些怀孕、哺乳期女囚犯即使受到法院的实际处罚,也不能被看守所接收。怀孕、哺乳成为女囚犯逃避刑事处罚的途径之一。文章称,对此,北京市市政男子收购案已向检察机关请示。检察院高官回答:“对于故意再次怀孕甚至多次怀孕,以避免执行刑罚的人,也就是说,为了维护刑法的严肃性,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,但必须在与部门达成共识后修改法律或者做出司法解释。 “很难中国人”,据《中新网》周刊报道,目前学术界对于“怀孕避孕”这一非同寻常的入狱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:第一种意见是,对于因持续怀孕或“夹点”怀孕而免入狱的人,应该强制入狱判刑;应该合法,社区矫正机构必须建议。张静表示,从法律关系和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,这个问题 “怀孕避孕”涉及到一场博弈和利益博弈:一方面,胎儿、婴儿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;另一方面,胎儿和婴儿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。另一方面,如何维护司法机关的尊严和严肃性s。张静认为,胎儿和孕妇的权利应优先考虑“司法约束”。其强调,监外执行虽然体现了人文关怀,但仍属服刑范围,不属于刑罚例外。前述《女囚犯怀孕逃避刑罚的法律问题研究》也提到了这样一个讽刺:因持续分娩家庭受损、生活困难、吸毒、盗窃、身心患病、缺乏保护能力和责任感等而暂时刑满出狱的女囚犯大多。他们的孩子大多是非婚生子女,有的生来体弱多病,思维排练,有的从小就缺乏家庭和社会教育,成为“问题”孩子。紧张的监狱孩子们不高兴他们健康成长。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向《中国新闻周刊》表示,现实中类似案件并不多,不具有代表性。张静也认为,“主观恶意怀孕”这个词并不合法。怀孕是生理因素的影响和不经意的结果,并不是完全主观和控制的。 “如果涉及到‘防止多次怀孕处罚’,如果有再犯或者违反社区矫正规定,就需要合并,而不是把‘怀孕次数’局限于这个原因。”太阳队受到了许多罪行和有争议的处罚。图片/图片来源由采访者提供。 “实践中确实存在严重的情况,但从法律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,很难对其制定具体的规定。”张静解释道。犯人“掐”怀孕防止佩纳等。据山西晚报报道,今年8月,山西省晋城市检察院通过精准监督,将罪犯陈红(化名)收监执行。案件中提到,2020年12月,陈红被判刑5年。然而,宣判后的希望,法院决定暂时将其监外服刑,因为当时他已经怀孕了。在他的第三个孩子中,这段时间并不长。他承认,自己离婚已久,上述案件的主要切入点是“哺乳义务”,而这一义务本身就为检察机关扩大行政范围、加强行政提供了可能的空间。 ”龚华说道。 记者:陈伟静 编辑:胡云 特别声明:以上ElderAMAN(如有的话,包括照片或视频)由“网易号”自媒体平台用户上传发布格式。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。 注:以上内容(包括照片和视频)由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,网易号为社交媒体平台,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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